6月19日,《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1号令印发,将于8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共分为16条,适用范围覆盖国产天然气(包括常规气,页岩气、煤层气、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,煤制气等)、进口天然气(包括进口管道气、进口液化天然气等)。在利用原则上,《办法》强调,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,供需均衡、有序发展;坚持因地制宜、分类施策,保民生、保重点、保发展;坚持绿色低碳,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根据《办法》,天然气利用分优先、限制、禁止、允许四类。其中,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、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有利于保障民生、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,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,如城镇居民炊事、生活热水等用气,公共服务设施用气等。对优先类项目,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、用地、融资、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。
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,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,应禁止新建(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)的天然气利用方向。具体包括神东、陕北、黄陇等14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,以及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、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等。
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,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、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,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。
而在上述优先类、限制类、禁止类之外,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,如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,气源已落实、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“以气定改”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等。对于该类项目,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。